石柱县12条政策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

发布日期:2020-03-02 12:50:00   来源 : 农业农村部网    作者 :admin    浏览量 :1867
admin 农业农村部网 发布日期:2020-03-02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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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如何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肉盘子”? 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近日,石柱县出台了十二条政策,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简称“经营主体”)渡难关。

  支持农业企业优先开复工,帮助解决原材料、防控物资、交通运输、职工返程等困难。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乡村道路运输通道畅通。支持返乡农民工到经营主体务工,落实经营主体援企稳岗相关政策;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经营主体,受疫情影响无法足额缴纳的2020年一季度保险费可延长至4月底征收。调整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根据实际情况补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经营主体;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且2至6月开复工项目,疫情防控成本可计入安全文明建设费用核算;组织涉农重点加工企业申报市级有关奖补资金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经营主体,给予贴息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贷款贴息;加大财政对经营主体信贷担保贴费力度。金融机构对与疫情防控相关及受疫情影响的经营主体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政策性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10%以上;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对经营主体给予单户总量不高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受疫情影响出现逾期的经营主体免除逾期利息,不列入征信黑名单。加快农业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经营主体复工复产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经营主体,可申请不超过三个月延期纳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经营主体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经营主体,免费提供质量安全检测;落实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顺延的政策。优化产销对接服务,组织相关企业与经营主体对接,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的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经营主体,减免1至3个月租金;引导和鼓励私营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建立重点农业企业“一对一”定点指导服务制度,帮助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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