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远洋渔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境内或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船。若选择在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船,应在符合有关国际无害化拆船、防污染公约及报废地相关规定等要求下,采取拆解或沉船方式进行,并确保渔船被处置后,不能再用于捕捞生产,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会存在安全隐患,不会引起涉外纠纷。
二、远洋渔业企业计划在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船的,应在渔船拟报废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渔船报废地检验业务的中国船级社海外分社提出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申请,并按要求留存、提交报废处置相关证明材料。远洋渔船报废处置后,远洋渔业企业凭中国船级社出具的《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境外报废处置)及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承诺书(具体格式要求详见附件)等材料,向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三、远洋渔业企业采取“先建后拆”形式更新建造远洋渔船的,应在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时明确报废处置远洋渔船方案,包括处置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拟报废处置的渔船为非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按要求办理远洋渔船报废处置相关手续外,还需同时申请注销该船原有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取消国内功率指标。
五、拟报废处置的远洋渔船已注销中国国籍的,应在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业企业在申请办理更新建造渔船远洋渔业项目时,需提供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承诺书。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情况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审核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有关文件材料,采取多种方式对渔船报废处置结果及企业承诺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承诺内容未落实的企业,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渔业企业及其法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均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远洋渔船境外报废拆解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0号)同时废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中关于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的要求也一并废止。
附件: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承诺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2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