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粮食安全!《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11-25 15:02:02   来源 : 农业农村部网    作者 :admin    浏览量 :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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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中原粮仓”如何确保粮食安全?从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河南省长王凯近日签署第206号省政府令,《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何为储备粮?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储备粮管理职权咋划分?

  省市县分级管理、储备规模动态调整

  《办法》明确,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本级政府储备计划;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和储备粮监管;财政部门保障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检费用;审计部门对相关政策落实实施审计监督;农发行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主要对储备粮的实施过程负责。

  储备规模需实行动态调整。《办法》提出,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地方政府储备以小麦、稻谷、玉米等品种和食用油为主,其中小麦、稻谷等口粮(含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如何保障粮食储存安全?

  实行动态管理、均衡轮换制度

  《办法》要求,在选择政府承储企业时要公开竞争择优来确定,省级储备由省级储备直属企业承储,不得租仓储存。承储企业需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并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及检验监测。

  针对承储企业储存管理,《办法》明确,承储企业严禁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严禁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严禁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差价;严禁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者租仓储存;严禁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严禁用地方政府储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行为。 

  《办法》还提出,小麦储存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承储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且轮入粮食为生产年度内新粮。地方政府储备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动用储备粮有什么规定?

  建立动用预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储备粮?《办法》明确,当出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可按照县级、市级、省级的顺序进行分级动用储备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动用下级地方政府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储备粮动用命令。

  《办法》提出,粮食、财政等部门和农发行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建立全省统一的粮食信息监控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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